委付經保險人接受或經裁決確定後,保險人應按全損賠償保險金額,保險的貨物日後若失而復得,或仍有部分殘值時,均屬保險公司所有。

海商法146: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之全部為之。但保險單上僅有其中一種標的物發生委付原因時,得就該一種標的物為委付請求其保險金額。委付不得附有條件。(毀損貨物不能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,被保險人可請求委付)
   
保險之損失補償原則:是以回覆原狀為主,無法恢復原狀則委付。損失補償必須符合「有損失才有補償」或「損失多少補償多少」。

「委付」者,指被保險人於發生法定委付原因時,將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移轉於保險人,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之全部保險金額之法律行為(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條)委付制度為海上保險所獨有,其他保險則無之。
  在一般保險,保險標的物於承保期間內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全部損失時,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,已因條件之成就,「轉變」成請求理賠全部保險金額之「損害賠償」問題;若非因保險事故而全部損失時,保險契約即為終止(保險法第八十一條),不生保險理賠之問題。若僅部分損失時,保險契約仍繼續有效(並不當然終止)。保險人應就部份損失先為賠償,其餘未受損部分,保險人及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(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)。此時,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只能就損害部分,以保險金額對保險價額之比例,請求賠償,不能主張全部保險金額。若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,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之責任,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(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第四項)。但在海上保險,除「實際全損」之外,尚有「推定全損」制度。即在海上保險標的物雖非全部損失,但在特定情況
下,被保險人得將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及權利,移歸保險人,並請求全部保險金額。對保險人而言,實與「實際全損」之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無異。此種特定情況之部分損失,即稱之為「推定全損」;被保險人「拋棄」(abandon )其保險標的物及權利於保險人,稱之為「委付」(abandonment)。從英文字義觀察,「委付」即「拋棄」之意,但此種「拋棄」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G大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